法律分析:在法院調解中,一旦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但是,法院調解后達成的調解協議并不都會制作調解書的,法律還規定了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況,具體如下所示: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法院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會按照規定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院調解后沒有拿到調解書的當事人們,不用擔心法院調解結果沒有證明,就無法按照調解協議主張自己的權利。法院已經對沒有調解書的案件一一記錄在案,不會造成當事人無理無據實現自己的權利的,所以,當事人在調解過后,就得按照調解后確定的內容進行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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