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正常使用煤氣,加強城市煤氣設施的管理,保障煤氣設施完好,并防止發生煤氣中毒、燃燒和爆炸事故,現根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城市人工煤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區和郊縣用管道供應城市煤氣的地區。
第三條城市煤氣設施系指煤氣制氣廠以外的煤氣管、煤氣聚水井、煤氣閥門窨井、煤氣調壓器室、煤氣調壓器、煤氣貯配站等所有設施。
第四條本市城市煤氣設施由上海市煤氣公司(以下簡稱市煤氣公司)統一管理,市煤氣公司應在煤氣聚水井、煤氣閥門窨井、煤氣調壓器和過河煤氣管等煤氣設施上刷制各種便于識別的標志。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覆蓋或涂改。
第五條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拆除、添裝、遷裝、改裝煤氣設施。嚴禁在煤氣聚水井、煤氣閥門窨井、煤氣地下調壓器室入孔上堆放物品、垃圾。
第六條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在煤氣設施上搭建永久性或臨時性房屋或構筑物。擅自在煤氣設施上搭建的房屋或構筑物,應由搭建單位或個人立即拆除。
第七條煤氣調壓器必須安裝在獨立建筑物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煤氣調壓器室上加層,不得在通往煤氣調壓器室的主要通道上堆放物品和垃圾。
第八條江河過往船只,必須注意保護過河煤氣管。嚴禁在過河架橋煤氣管上跨纜、撐篙;嚴禁在過河河底煤氣管處拋錨。
第九條簽發建筑執照單位,應在審核建筑施工圖時,標明與工程有關的煤氣設施位置,保證煤氣設施的安全。因簽發建筑執照單位未標明與工程有關的煤氣設施位置,導致煤氣設施損壞或為新建房屋、構筑物覆蓋的,由簽發建筑執照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條在開掘道路或建筑施工時,施工單位或個人應保障煤氣設施的安全。如施工工程影響或可能影響煤氣設施安全的,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事先與市煤氣公司聯系,約請派員監護。
第十一條因各種工程與原有的煤氣設施有矛盾而必須遷移煤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向市煤氣公司報送煤氣設施遷移方案,由市煤氣公司審核后迅即安排施工;涉及道路的煤氣管線遷移,必須經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上海市公安局批準,領得掘路執照和道路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對按國家計劃進行的市政建設項目,可按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市煤氣公司工作人員在進行正常的施工、運行操作、監護等作業時,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應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
第十三條市煤氣公司應嚴格執行煤氣設施工程的質量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因不符合質量標準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市煤氣公司可根據情節輕重和危害程度給予如下處理:
(一)擅自拆除、添裝、遷裝、改裝煤氣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損壞煤氣設施或因損壞煤氣設施而造成中毒、燃燒事故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三)對危害或可能危害煤氣設施的施工,有權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責任者負責。
(四)如果責任者系煤氣用戶,可以暫停煤氣供應或停止煤氣供應。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煤氣設施上搭建房屋、構筑物或堆放物品、垃圾的,由市容、交通、衛生監督員依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試行)》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清理或拆除,向其收取占路費和罰款,并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對故意破壞煤氣設施或違反本辦法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不同情節,由公安、司法機關嚴肅處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上海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一九八一年九月頒發的《上海市城市煤氣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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