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罪認罰律師可不可以輕判辯護?
認罪認罰律師可不可以做輕判辯護,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進行裁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二、犯罪分子當庭認罪認罰怎么走程序?
1、《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也明確了犯罪嫌疑人當庭認罪認罰的處理建議。
第33條:量刑建議的提出。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盡量協商一致。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復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提出量刑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沒有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等,在基準刑基礎上適當減讓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有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綜合認罪認罰和其他法定量刑情節,參照相關量刑規范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主刑從寬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礎上適當放寬;被告人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在前款基礎上可以適當縮減。建議判處罰金刑的,參照主刑的從寬幅度提出確定的數額。
第49條: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理。
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沒有認罪認罰,但當庭認罪,愿意接受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就定罪和量刑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作出裁判。
據此可知,所謂當庭認罪,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愿承認被指控的犯罪。對此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認罪須在當庭。當庭自愿認罪與其他量刑情節不同,其主要來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簡化了法庭審理的程序,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就定罪和量刑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作出裁判。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不認罪而當庭認罪的不影響對認罪認罰量刑情節的適用。犯罪嫌疑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后自愿認罪的由于沒有簡化審理程序、節約司法資源,一般不能認定當庭自愿認罪。
第二,認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
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準確地記住案發的詳細經過,有的甚至會對鑒定結論等證據提出異議,但只要能夠對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對象等基本事實沒有異議,就不會影響對此的認定。
第三,認罪的內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認指控的事實,不要求承認指控的罪名。
綜合上面所說的,認罪認罰需要在有律師的情況之下才能進行確定,一般只要實施了此行為,那么就可以要求律師做從輕的辯護,對于做無罪的辯護已沒有任何的可能性,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協商好,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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