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下來也是可以調解的。
1、如果判決是一審判決,法院判決宣判后在上訴期內調解成功,仍可出調解書取代法院判決書。法院是為了解決糾紛,充分降低雙方當事人的矛盾激化。
2、宣判的判決書、裁定書在上訴期內,屬于未生效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調解結案。應該更多地考慮當事人的感受與意見,必須更多地關注社會公眾的感受與見解,因此民事權利任何時候都可以調解。如果判決生效,生效法律文書在自動履行期限內可實行履行和解備案制度。
3、就是有給付義務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生效后,進入法律文書確定的自動履行期,承辦法官可以主動提示雙方當事人做好履行工作,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最好,記錄在卷,案結事了。全面履行和解協議的,原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再申請執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的,權利人仍可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已履行的部分可以抵消。不用收取訴訟費用,不增加訴訟成本。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我國調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綜上所述,判決書下來一樣也是可以通過調解和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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