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常需視具體情況而定,離婚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到法院起訴離婚,如果不涉及財產及小孩撫 養,1、不涉及財產分割的每件 50—300 元,一般法院都會收 300 元;2、涉及財 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 20 萬元的, 不另行交納;超過 20 萬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納。周六日法院不上班;起訴要準備的材料有:訴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 訴狀所述相關事實的證據,上述訴狀及證據一式兩份,提交給法院(復印件),并書寫材料清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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