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業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公司回購股權、股東利用股權回購請求權,要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方式退出。股東可以向公司請求通過減資或者回購自己的股權。公司不能隨便減資,公司減資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不能隨意地撤回投資,否則會構成抽逃出資的行為,遭受行政和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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