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集體所有的財產(不動產和動產)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一、民法典中無證房產的抵押是否存在
無證房產一般不存在抵押,因為沒有證的房產是不能抵押的。我國法律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農村宅基地法律規定
農村宅基地包含的法律法規有:《憲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城鄉規劃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民法典》等。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三、哪些財產不可以進行抵押
以下財產不能抵押:
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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