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怎么處理
猥瑣兒童罪按照刑法的規定依法處理。
規定: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應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
強制猥褻罪是指以暴力、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對男女進行猥褻的犯罪行為。臺灣刑法妨害風化罪中猥褻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行為人不分男女、老幼、已婚或未婚等,均可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或行為客體。行為人必須有強制猥褻的行為,即以暴力、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進行猥褻的行為?!扳C”指奸淫行為以外一切滿足自己性欲,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欲的有傷風化的色欲行為。某些違反自然的變態性交行為,如獸奸、雞奸,或同性間的性交行為等,也可構成猥褻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強制猥褻的故意。
猥褻婦女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當行政拘留。
拓展資料: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婦女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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