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口遷移需要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2、遷移申報材料: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擬遷移戶口人員戶籍證明及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申請人和擬遷移戶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留存復印件);房產證原件(留存復印件)。此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1)自建房:土地使用證;土地、規劃部門批準建房的有關材料。
(2)購買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購銷上稅發票原件(留存復印件)。
(3)單位租賃給本單位職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單位證明;收取房屋租金發票或有關憑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