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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傳銷活動罪的主體認定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06: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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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傳銷活動罪的主體認定

傳銷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為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一定的組織、領導行為。因此,刑法規定需要處罰的組織者、領導者就與平時文義理解的組織者、領導者存在些許差別。由于傳銷人員可能具有二重身份,其既是傳銷活動參與人,又是受害人,因此,我國刑法將傳銷犯罪的打擊對象明確限定為組織者和領導者,對打擊對象采取謹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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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傳銷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為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一定的組織、領導行為。因此,刑法規定需要處罰的組織者、領導者就與平時文義理解的組織者、領導者存在些許差別。由于傳銷人員可能具有二重身份,其既是傳銷活動參與人,又是受害人,因此,我國刑法將傳銷犯罪的打擊對象明確限定為組織者和領導者,對打擊對象采取謹慎態度。

傳銷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為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一定的組織、領導行為。

因此,刑法規定需要處罰的組織者、領導者就與我們平時文義理解的組織者、領導者存在些許差別。由于傳銷人員可能具有二重身份,其既是傳銷活動參與人,又是受害人,因此,我國刑法將傳銷犯罪的打擊對象明確限定為組織者和領導者,對打擊對象采取謹慎態度。

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追訴標準》)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鑒于此,司法實踐當中將30人且層級3級作為認定行為人構成組織、領導者的通用標準屢見不鮮。這樣的做法雖然簡便,但卻錯誤理解了相關司法解釋的含義,不僅造成在適用上的混亂和肆意,也過分地擴大了刑法打擊面。

《追訴標準(二)》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中的 30人且3級是對傳銷組織而并不是對組織、領導者的解釋。該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第二款字面當中也未使用30人且3級的說法,更進一步印證了30人且3級不是認定組織者、領導者的標準。

2013年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二條第一款將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細化為五類人員:一是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二是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三是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四是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15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人員;五是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由此可見,該《意見》將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定標準著眼于在傳銷活動當中發揮的實際作用大小,并沒有局限在對人數、層級的具體范圍認定上。

由上可知,司法解釋中的30人且3級是成立傳銷組織的基本前提,不是對組織、領導者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規定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是對需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傳銷組織本身的描述,即一個傳銷組織只有參與人數在30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才可以追究這個傳銷組織的組織、領導者的刑事責任。認定傳銷犯罪應當分兩步進行,第一步應當先認定該傳銷組織參與人數是否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如是則進入第二步,確認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追究組織者、領導者的刑事責任。

為進一步認定該罪當中的組織、領導者,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考慮:

第一,著重于傳銷活動,而非傳銷組織。對于組織者和領導者,應當站在組織層級的基礎上,更著重考察就傳銷活動的發起、策劃、管理、協調等重要內容是否發揮了重要作用,以避免遺漏在幕后提供資金、產品、利用自身影響宣傳、掩護傳銷組織的實質組織、領導者。

第二,組織和領導需進行限縮解釋。在傳銷組織中,其組織者是指策劃、糾集他人實施傳銷犯罪的人,即那些在傳銷活動前期籌備和后期發展壯大中起主要作用,同時獲取實際利益的骨干成員。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以免擴大打擊面,不利于突出對首要分子的制裁力度。傳銷組織的領導者主要是指在傳銷組織的層級結構中居于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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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為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一定的組織、領導行為。因此,刑法規定需要處罰的組織者、領導者就與平時文義理解的組織者、領導者存在些許差別。由于傳銷人員可能具有二重身份,其既是傳銷活動參與人,又是受害人,因此,我國刑法將傳銷犯罪的打擊對象明確限定為組織者和領導者,對打擊對象采取謹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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