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有效法律幫助。公檢法三機關都有義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獲得有效法律幫助。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機關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導致的后果,對沒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符合應當指定辯護條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機關應當就相關事項,包括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后案件處理適用的程序等,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
一、二審才認罪是否可以從輕判決
二審人民法院對一審程序中刑事被告人未認罪認罰,在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酌情從寬處罰。從寬幅度原則上要從嚴掌握,與一審程序即認罪認罰要有所區別。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于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于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愿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
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第三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二、不簽認罪認罰書會有什么后果
不簽認罪認罰書的后果是:
1、可能會影響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罰的裁量;
2、一般情況下簽認罪認罰書可以從寬處罰,但不簽也不會加重量刑;
3、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以不簽認罪認罰書。
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條件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
2、犯罪嫌疑人同意程序適用;
3、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4、形式要件,該要件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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