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既遂的刑事責任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其中對受蒙騙的群眾不予追究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干分子,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的處罰是什么
1、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構成既遂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是指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電鍍廠污染環境罪的處罰方法
相關法律關于電鍍廠污染環境罪判刑主要包括以下規定:
(一)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第六十七條
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特別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三、什么是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的?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邪教組織被取締后,仍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或者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位,人數達到二十人以上的,或者并未達到二十人,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于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以本罪論處。
此外,為組織、籌劃邪教組織人員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而進行聚會、串聯等活動,對于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以本罪論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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