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風險有: 1、支付雙倍工資?!秳趧雍贤ā返诎耸l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 不簽訂勞動合同 ,對新招員工就難以 約定試用期 ,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 試用期期間 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 不簽勞動合同 ,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 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還無需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 保護商業秘密 。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秘密,不簽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采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可能導致被迫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秳趧雍贤ā返谑臈l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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