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后企業人事檔案一般是托管在勞動人事托管中心,可以先去市(區)人事托管中心看看。如果沒有,可在破產企業檔案已經移交檔案局的情況下,去市(區)檔案局查詢。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的重要依據,是反映個人成長歷史的憑證和依據,應由公司人力資源處人事檔案室集中統一管理。
一、破產清算的兩種途徑
可變現價值可以有兩種途徑獲得:一是利用資產評估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二是隨著《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頒布實施,對于歷史成本原則進行調整。通過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引入可變現價值的概念,對于正確適用新會計制度的破產企業可以利用其賬面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但在現實會計實務中,清算組成立時并沒有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全面的資產評估,也就沒有評估值可以利用。由于新會計制度頒布較晚且沒有全面強制實施,許多企業尚未采用新會計制度。因此,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后,首先應當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要求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對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進行調整,然后可以利用資產賬面價值確定資產的可變現價值,以適應破產清算環境下資產計價原則的變化。
二、破產企業對外擔保的會計處理
《破產規定》第23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根據該規定,破產企業如果在宣告破產之前對外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因此,由于企業宣告破產從而使破產企業的潛在義務轉化為現時義務并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確認為負債的條件,故清算組應當將擔保債務補計入賬:借:清算損益,貸:其他應付款。
清算組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之后,可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在清償的數額內向被擔保人進行追償。但是被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如何、是否具有清償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確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產工作結束之前破產企業對債權人的清償比例是不可能確定下來,也就是說破產企業由于對外擔保而償還被擔保人的債務的數額尚無法確定。因此,破產企業向被擔保人追償金額在破產清算的債權清償之前無法確定,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規定的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的條件,只能作為或有事項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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