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需要戶口本。離婚證的主要辦理流程如下:夫妻雙方親自到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的申請,需要攜帶的資料有: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所在單位或村委會或者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和夫妻雙方各三張兩寸藍底或白底證件照;申請完成后,婚姻登記機關會進行審查,審查期內夫妻雙方都有權撤回離婚申請;如果通過審查,工作人員會發放離婚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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