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協議離婚的程序是:
1、夫妻雙方協商好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
2、簽訂離婚協議書;
3、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4、經過三十天冷靜期,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一、和平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和平離婚需要四個手續。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需要先協商好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
2、夫妻雙方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
3、夫妻雙方需要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4、經過三十天冷靜期后三十天內,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離婚冷靜期內撤回離婚申請,或者夫妻雙方在離婚冷靜期后的一個月內,沒有申請離婚證,那么就會被視為撤回離婚申請。和平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一般是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時人的合意,并經過登記程序而解除。我國協議離婚的特征是:
1、協議離婚的基礎是合意離婚;
2、協議離婚的性質是直接協議離婚,即直接依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即產生離婚的法律后果;
3、協議離婚也適用于雙方經過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離婚;
4、協議離婚須進行登記方發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協議書應該包含什么內容
1、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只有自愿離婚的協議才有效;
2、子女監護權的約定,雙方必須就子女的監護權達成一致意見,愿意上子女跟誰最有利于成長就跟誰;
3、女子的約定,雙方必須就子女生活費達成協議,上學、生病就醫等的費用原則上憑票均攤;
4、包括房產、存款等的分割;
5、夫妻公公債務的處理;
6、其它事項。
二、不預約離婚當天可以拿證嗎
不預約離婚當天一般不可以拿證,協議離婚的要雙方要就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好,然后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冷靜期,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解除婚姻關系。
三、有離婚協議沒有離婚證算是不是無效的離婚
夫妻雙方沒有領取離婚證,只簽訂了離婚協議的,其婚姻關系不算解除。協議離婚的,必須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之后,經過三十天冷靜期,申請發給離婚證的,才算離婚。辦理協議離婚的,要就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好,然后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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