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需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計算從次日起算。在試用期內辭職,需按規定流程遞交辭職報告,完成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未按規定操作可能導致單位追究責任,需賠償經濟損失。如單位要求按工作日計算,可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一、試用期辭職提前三天怎么算?
當天不算,從次日起算。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休息日是計算在三天內的。
一般合同簽署的期限、試用期的期限都是以自然天數為準的,即不論是否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只要滿了自然天數,就算你到期了。所以,按規定的話,試用期提前3天的這個3天的意思就是一個自然天數,即若你在試用期內離職,1號提離職(當天是不算的),2-4號仍是正常上班(若是休息日正常休息),5號就可以走人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辭職流程:
試用期辭職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遞交手簽辭職報告,工作交接完畢后辦理離職手續即可。具體辭職流程如下:
1、提前3天遞交手簽辭職報告給直接領導;
2、直接領導批準后轉交人事部,人事部轉交財務部備案;
3、試用期若交社保、公積金的,需辦理停保、公積金封存等手續,辦理結束后和離職證明等整理成離職資料;
4、交接工作完畢,公司離職流程結束,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核算薪資,領取離職資料;
5、正式離職后,若有社?;蚬e金等手續需和離職單位人事部溝通辦理,如公積金轉移單用于公積金轉移等。
三、試用期自離有什么影響?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要求來看,一般在試用期內辭職的,至少需要提前3天的時間來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按照規定操作,單位可能會追究勞動者的責任,主要是在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單位可以要求自離的勞動者作出賠償。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的。三天的計算原則是,當天遞交辭職報告的日期是不計算的,從次日開始計算三天,如果在這三天是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也是算作三天,也就是提前三天是按照自然天數。如果用人單位要求按照工作日,那么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結語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計算三天的原則是從次日開始計算,不論是否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如果在這三天內是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也算作三天。若未按規定操作,單位可能會追究勞動者責任,尤其是在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作出賠償。若用人單位要求按工作日計算,可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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