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戶口需要的手續如下:
1、到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同時需要準備落戶申請書。
2、帶齊資料到所在地村委會開準予遷入介紹信,然后到所在地的派出所進行審批。
3、派出所會開具準予遷入證明。
4、領取戶口遷移證,完成落戶。
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
3、如果是工作遷移,需要新公司開具工作證明或者新的勞動合同;如果是結婚遷移,需要攜帶結婚證以及房產證(房產證上只能是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的姓名,其他人的無效)。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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