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公司財產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例外
公司,是現代企業制度,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對公司都僅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和公司的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公司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公司的債務以公司的全部財產承擔償還責任,股東僅在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范圍內對公司承擔責任。
但是,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使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利益受到損害,其對公司債務不再承擔有限責任,而是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對公司人格的否認。是對公司財產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這兩個公司法大原則的例外。
二、公司人格否認的適用條件
(一)公司人格否認的前提之一必須是,公司法人人格合法存在,如果根本不存在合法的法人人格,那么談否認就完全沒有意義;
(二)存在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包括:
1、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從事非法活動;
2、對債權人存在欺詐的行為;
3、濫用公司獨立人格規避法律義務或合同義務;
4、公司人格混同,包括人事、業務、財產混同幾種情況,其中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這樣的規定,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與自己的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對公司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股東惡意使公司破產;
6、公司獨立人格名存實亡。股東對公司過度控制,公司實際已經喪失獨立變大意思的機會;
7、公司實際注資與公司經營規模、公司經營性質明顯不符,指公司資本明顯不足以支持公司的日常經營和債務償還;
(三)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股東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即為故意,這個很好理解不在此贅述了;
(四)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結果,簡單說,是公司的財產已經明顯不足以償還債務,且是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導致公司財產流失不足以償還債務的。公司人格否認需要債權人主動向法院申請,而法院不可以主動適用,因此,必須要公司無法償債才可以,不然債權人也不會去申請否認其人格,讓公司股東償還債務。
三、公司人格否認一案一立,而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的根本的、永遠的否定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只是在一個公司的個案糾紛中,由于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在這個訴訟中申請否認公司人格,要求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以使得自己債權順利實現的手段。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的效果,僅僅是針對這個案件的,公司的法人人格仍然存續。公司人格否認只是迫不得已的對債權人利益補救的方法,而不會直接導致公司的覆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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