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制。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
(一)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
(二)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
(三)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
一、破產債權申報的格式是什么
可以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范圍如下:(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2)須為以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二、債權人該如何申請破產
債權人如下申請破產: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前提條件。
2、債權人的債權是財產上的請求權。
3、債權人的債權應是已到期的債權。
4、債權人的債權是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三、破產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破產債權的構成要件如下:
1、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為了在破產宣告后適當公平地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要求,必須在時間上確定一個基準點,作為確定債權是否存在的臨界線,并統計破產債權的數量;
2、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有擔保的債權具有排他性的強制實現效力,應先于無擔保的債權;
3、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并非所有的債權都能按照強制程序得到滿足,有些債權,尤其是涉及人身性質的債權,大多不能強制履行;
4、破產債權不得按照破產程序行使,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權人只能按照破產程序提出財產請求權,不能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也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破產宣告后,破產債權只能按照破產程序公平清償,即按照破產財產清償順序和債權金額的比例清償,不允許債權人各自行使債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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