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破產債權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
2、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
3、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
4、破產債權是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的債權。
一、公司破產財產有哪些
破產財產是指應依破產程序分配給破產債權人的破產人的財產。包括以下內容: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在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所償還的債務;由于企業破產而收回的投資,聯營的收益和權利;由于破產企業的無效行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財產等;
(3)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二、先訴抗辯權喪失的情形4種
只有三種:
1、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致使債權人無法找到債務人并要求其履行債務。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的財產會被依法凍結,債權人的債權一并列入破產債權,因破產債權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償,此種情況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種權利,故,保證人有權對自己享有的權利進行處分。
三、別除權有哪些特征
別除權是依破產程序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個別的、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2條的規定,凡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钡膫鶛?,均可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別除權。
別除權與破產程序中存在的其他權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別除權是對破產人之財產行使的權利。
這與取回權是針對破產管理人管理下的非破產人財產行使的權利不同。
2、別除權是針對破產人設定擔保之特定財產行使的權利。
這就與破產債權和產生于破產宣告后的破產費用是針對一般破產財產行使的權利,在清償財產范圍上有別。
3、別除權是一種優先受償權。
別除權的優先受償,不同于破產費用從破產財產中的隨時優先撥付,更不同于破產債權因性質不同而在清償順序上排列的先后。別除權的優先受償權,是針對擔保財產行使的,不受破產與和解程序限制,可優于其他債權人單獨、即時受償的優先權利。
4、別除權優先受償的權利范圍包括債務本金與利息。
對于在執行擔保財產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依實際發生數額隨時從變賣擔保物的價款中支付,支付費用后的余額用于清償別除權。未能從擔保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別除權,轉化為破產債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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