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能退回學費,你可以去當地教育局申訴。
法律依據:
《學費收退費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學生因故退學,須憑財務部當年開據的學費專用收據(原件)和黨政辦公室印制的“退學文件” (新生憑招生辦公室開據的《保留入學資格通知單》或批準件),到財務部辦理學費退款手續。
第十四條 學生學費(包括學費、住宿費及其他代收款)的退款,依據不同情形,分別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學生退學學費(專指學費)退款:
1、新生報到繳費后,因體檢不合格,學院批準“保留入學資格”或經勸留無效、自愿放棄入學資格的,退還其已繳納的全部學費。
2、學生已按當學年學費標準全額繳納學費的,經學院批準退學的,按照該生當年在校的實際學習時間,計算其應退學費:
(1)學生繳納學費后,因故退學、休學、轉學,根據實際在校學習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在當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周內退學批準的,全額退還已繳學費;在當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退學的退還已繳學費的90%;在當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二個月內退學批準的退還已繳學費的80%,依此類推。
(2)學生因違反校紀校規或觸犯刑律被勸其退學或被學院“開除學籍”的學生,一律不退還其學費。
(3)經學院批準退學但未足額繳納學費的,按本條第(一)款第2項結算其學習費用。已繳學費超過結算費用的部分,退還給本人;不足其結算費用的應補齊。否則,不予辦理復學、肆業或結業等學籍證明。
(二)學生退學住宿費退款:
學生繳納住宿費后,批準退學、休學、轉學,根據其實際住宿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退剩余的住宿費,具體退費方法按本條第(一)款第2項第(1)點。學生因違反校紀校規或觸犯刑律而被勸其退學或被 “開除學籍”的,一律不退還其住宿費。
(三)學生退學代收款退款:
代收的預收款,可依據實際使用情況具實結算,多退少補。
退學學生需在財務部辦理完手續后方可最后離校。
轉學學生收退費管理辦法參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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