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司、企業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在公司、企業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明知隱匿公司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會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