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期間,如果房東需要出賣房子,應該是先提前通知租戶,如果租戶不愿意繼續承租,可以與房東解除租賃合同。如果租戶愿意繼續租賃,則房屋新的房東也應當按照租戶與之前原房東簽訂的租賃協議,繼續將房屋出租給租戶使用,這在法律上叫買賣不破租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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