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適用于可能判處輕刑或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的情況,包括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懷孕或哺乳婦女等。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確保被拘留人在案件處理期間保持自由。
法律分析
被刑拘后,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刑拘一般指刑事拘留,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被拘留后如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或者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等情形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拓展延伸
刑拘與取保候審:定義、適用條件及區別
刑拘和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常見的兩種強制措施。刑拘是指在犯罪嫌疑人存在逃跑、毀滅證據等風險時,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則是指在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羈押的情況下,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決定對其進行監督,確保其按時到案接受調查。刑拘適用于嚴重犯罪,而取保候審適用于輕微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情況。刑拘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可延長至六個月;取保候審則沒有具體時間限制。刑拘和取保候審的區別主要在于適用條件、限制程度和期限。
結語
刑拘和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常見的強制措施,其適用條件、限制程度和期限有所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被刑拘人員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以確保其在案件偵查過程中的人身自由。刑拘適用于嚴重犯罪,而取保候審適用于輕微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了解刑拘和取保候審的區別對于維護公平正義和保障人權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訂):第五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接受社會觀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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