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被偽造簽章者不承擔票據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依照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偽造、變造票據者除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行政責任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偽造簽章者不承擔票據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四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電子票據背書轉讓怎么操作
任何商業票據,單證都能背書轉讓,除非在開出票據時,額外在上面打上不可背書轉讓的字樣。
一般常見的有: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本票背面有背書字樣的票據都可以。
以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流程為例
1、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通過電子化的手段完成票據流轉,背書人通過網上銀行、銀行柜臺或其他電子終端登錄,錄入背書申請信息,使用背書人的數字證書加蓋電子簽名;
2、開戶行審核背書人的電子簽名,核驗通過后組成背書業務申請報文,使用開戶行的數字證書加蓋電子簽名,并發給人民銀行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3、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完成開戶行電子簽名是否準確有效、背書人是否是票據的持有人等檢查后,將申請報文轉發至被背書人開戶行的接入系統;
4、被背書人開戶行的接入系統核驗報文的有效性后,將該申請信息通知或展示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可以簽收或者駁回該背書申請,并加蓋自己的電子簽名;
5、被背書人開戶行的接入系統核驗被背書人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核驗通過后組成回復報文并加蓋開戶行的電子簽名,將回復報文發往人民銀行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6、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核驗簽收報文的有效性后,如果為同意簽收的回復報文,那么將票據所有人修改為被背書人并通知背書人;如果為駁回的回復報文,那么將駁回回復通知背書人。
在被背書人發起回復之前,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均可操作票據,背書人可撤銷背書申請,被背書人可回復(簽收或駁回)背書申請。此時,系統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進
行處理:如背書人先撤銷背書申請,則該背書申請已撤銷,被背書人不能再進行背書回復操作;如被背書人先發起背書回復,則該背書申請按照被背書人的意思已簽收或駁回,背書人不能再撤銷該背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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