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租賃合同期間是可以依法進行房屋買賣的。需要注意的是出租人在租賃期間買賣房屋時,不得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否則,出租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
一、融資租賃是什么有何特征
融資租賃的特征如下:
1、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并租賃給承租人,租賃期間只能租賃給企業。
2、承租人負責檢查和驗收制造商提供的租賃物,出租人不保證租賃物的質量和技術條件。
3、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并享有使用權,并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護和維護。
4、租賃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無權在租賃期間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當租賃物被破壞或被證明喪失使用價值時,合同的執行才能暫停,如果合同無故違約,將支付相當大的罰款。
5、租期結束后,承租人一般有兩種選擇:留購和退租。如果要留購,購買價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轉租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簽訂轉租合同的當事人是原承租人和第三人。首先對于原承租人而言,需要先征求房屋出租人的同意再進行轉租,否則原出租人是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同樣的,對于擬承租的第三人而言,也要詢問這一情況,防止后期出現爭議。此外還要注意原合同是否合法,租賃期限、轉租租金的數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有那些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要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和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則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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