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于動產,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確立過程可以看出,該原則主要適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其理由如下:
第一,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通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
第二,對動產租賃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利于財產的流通,不利于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不符合物盡其用的財產利用原則。
第三,租賃權的物權化應有一定的邊界,否則不但有違租賃權物權化的初衷,而且會導致法律體系的紊亂,這一邊界應通過其適用的客體體現出來,即租賃權物權化應是指不動產租賃權的物權化。
第四,從各國立法來看,立法例上都是對不動產實行租賃權物權化。
一、無房產證出租違法嗎
違法的,在房屋剛竣工驗收但尚未辦理產權證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人要隔相當時間才能成為所有權證持有人。在此期間,如果不允許租賃,則不利于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違背鼓勵交易的市場經濟原則。顯然,所有權人具有房屋所有權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從不動產登記發證的法律制度的發展來看,登記發證是為了將物權進行公示,無證的物權只不過不能對抗有證的第三人,未辦理產權證并不影響所有人對物的所有權。而且,行政機關的登記發證行為只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與物的所有權沒有聯系。
二、房屋租賃屬侵權糾紛嗎?
房屋租賃不屬侵權糾紛,屬于合同糾紛,也屬于不動產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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