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護法》雖未直接明確消費者的定義,但第二條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界定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根據這一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由國家專門法律確認其主體地位和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人。
基本特征
一,消費者應當是公民為生活目的而進行的消費,如果消費的目的是用于生產,則不屬于消費者范疇;
二,消費者應當是商品或服務的受用者;
三,消費的客體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四,消費者主要是指個人消費。但是也有例外,如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是指消費者個人,實質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費者個人,也包括了單位或集體,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費的,都屬于消費者范疇。
法律特征
1.消費者的消費性質屬于生活消費
消費者的生活消費包括兩類:一是物質資料的消費,如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質消費。二是精神消費,如旅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消費。
2.消費者的消費客體是商品和服務
商品,指的是與生活消費有關的并通過流通過程推出的那部分商品,不管其是否經過加工制作,也不管其是否為動產或不動產。
服務,指的是與生活消費有關的有償提供的可供消費者利用的任何種類的服務。
3.消費者的消費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
關于商品的消費,即購買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費者購買商品用于自身的消費,也包括購買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購買的商品。關于服務的消費,不僅包括自己付費自己接受服務,而且也包括他人付費自己接受服務。不論是商品的消費還是服務的消費,只要其有償獲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是用于生活消費,就屬于消費者。
4.消費者的主體包括公民個人和進行生活消費的單位
生活消費主要是公民個人(含家庭)的消費,而且對公民個人的生活消費是保護的重點。但是,生活消費還包括單位的生活消費,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單位購買生活資料最后都是由個人使用,有些單位還為個人進行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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