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 破產清算申請 書 債權人 破產申請書 申請人:被申請人:申請事項申請對被申請人包頭太平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重整。事實與理由20年月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借款元,被申請人書寫相應借據,沒有提供財產擔保。20年月日約定借款日到期,申請人多次催要,因被申請人因經營惡化,資金周轉不靈,不能清償申請人的到期債務,并有多起債權均已到期都無法償還,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第七條和第七十條的規定依法申請宣告被申請人破產重整。此致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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