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酒后駕駛機動車”致一人以上重傷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p>酒醉駕駛撞死人是過失犯罪,飲酒到醉是故意的行為,但是飲酒不是撞死人的直接原因,駕駛中的過失行為才是撞死人的直接原因,為此酒醉駕駛撞死人只是過失犯罪,屬于交通肇事罪。醉酒駕駛只是一個加重的情節。
一、酒駕傷人交強險如何賠償?
需要根據具體的事故情節決定賠償標準。
保監會所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僅規定駕駛人員醉酒駕駛導致交通事故,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除了墊付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外,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墊付和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意味著對于飲酒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對于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交強險需依法賠償。
“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情況下,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部分,保險公司免賠。
但是該答復就其性質而言,不屬于司法解釋的范疇。即便在有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交強險的承保保險公司將該答復作為抗辯依據提交給人民法院,但是也存在人民法院不適用該答復內容,判決即便存在無證駕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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