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產繼承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協商、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法定繼承人有哪些行為會喪失會遺產房的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二、拆遷房產繼承糾紛向法院起訴時怎么確定管轄法院?
拆遷房產繼承糾紛的管轄法院是拆遷房所在地的法院,遺產繼承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民事訴訟中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包括: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拆遷房產繼承糾紛的和解協議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拆遷房產繼承糾紛起訴后達成和解可以撤訴嗎?
可以,拆遷房產繼承糾紛起訴后申請撤訴的條件是: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于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應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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