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糾紛的情況有:
1.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2.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3.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4.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
5.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6.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案件。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即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1.為保有住宅而長期使用宅基地的權利。宅基地與房屋連為一體,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
2.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筑物、設施,從事種植而取得收益的權利。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1.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必須在規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
2.必須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不得多占土地作為宅基地。
3.要服從國家、集體統一規劃。國家、集體處于公共利益考慮,有權將宅基地進行變更,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得阻撓。但是,國家、集體要對因此受到財產損失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
二、農村居民如何申請辦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續有哪些?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準,宅基地的面積標準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過16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夠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或城管部門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后,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準后,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并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后,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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