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歷史失信被執行人什么意思
失信被執行人,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征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 相關知識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規定:?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二、什么是失信被執行人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相關義務,但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的人員。
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情形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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