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
1、被告對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卷宗主義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先取證,后裁決,奉行證據在先原則。
3、被告怠于舉證,視為沒有舉證,要承擔不利后果。
4、復議維持的案件中,復議機關和原機關共同承擔原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二)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一、我國反壟斷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存在的問題
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特殊規定,一定程度上是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負擔,但從司法實踐的效果來看,原告勝訴的案件依然很少。取證難和證明難問題仍是制約反壟斷民事訴訟的重要瓶頸。從舉證責任分配來看,最主要的問題,一是反壟斷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本身存在著問題。二是在于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于舉證責任分配的適用存在著理解或者態度上的問題。
(一)反壟斷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存在問題
1、反壟斷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存在模糊性
壟斷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的模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反壟斷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不確定。二是根據《反壟斷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原告是否還要對行為的競爭效果承擔舉證責任不明確。
(1)沒有明確反壟斷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的確立對于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有影響的,使得舉證責任的分配更加明確,主要表現在原告是否需要證明被告的主觀過錯。我國的《反壟斷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該類案件的歸責原則,因此反壟斷案件中原告是否需要證明被告的主觀過錯在司法實踐當中法官存在著不同的做法。
關于被告的主觀過錯,我國的學者一致認為,在反壟斷案件中不需要原告來舉證證明被告實施壟斷行為時的主觀過錯。但是關于原告不用證明過錯的原因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經營者在實施壟斷行為的時候都是希望該壟斷行為能夠成功,且希望能夠從中獲取利益,要說其不是故意是不可能的。所以在該類案件中并不需要原告來證明被告的主觀過錯。
另一種觀點認為,反壟斷民事訴訟因為適用特殊的歸責原則因此不需要證明過錯存在。如有學者認為反壟斷民事訴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需原告單獨證明過錯的存在。有學者認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以不公平高價銷售或低價購買商品的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無正當理由實施的所規定的壟斷行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二、民事訴訟中一般實行舉證原則的是什么?
在民事訴訟中,在舉證原則方面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為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為輔,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舉證責任在訴訟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即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的合理配置。舉證責任的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誰應就何種事實負舉證責任,以及在爭議的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誰應當承受不利的訴訟后果。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當事人產生民事責任糾紛進行法院訴訟時,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采取不同的舉證原則,一般情況下實行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但是依據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分配舉證責任,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分配舉證責任,有的主張法律明確規定采取舉證倒置原則,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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