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規則
1、舉證責任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根據《新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證據證明標準較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無需舉證,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根據《新民訴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3、對于常識性、生活經驗法則可推導的事實無需舉證。根據《新民訴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1)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2)眾所周知的事實;3)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4)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4、賦予當事人向法院調取、收集證據的申請權。主要是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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