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作用為:
1、作為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的前提性文件;
2、作為離婚的雙方分割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等問題的重要依據;
3、一旦發生當事人因此約定的內容發生爭議而起訴的,該協議書還是法院判決的一份證據。
一、夫妻離婚協議書可以手寫嗎需要打印嗎
離婚協議書無論是手寫還是打印都是可以的,手寫的需清晰容易辨認、忌潦草,寫好后雙方都要簽名的。但現在來看,大多數的離婚協議書都是打印的。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夫妻雙方在離婚過程中,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簽訂之后就代表雙方不再是夫妻關系。其實不管是離婚還是結婚,都是到民政局辦理,在辦理離婚的時候,需要攜帶一些資料,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愿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后,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協議離婚時,夫妻需要攜帶以下材料:1、身份證件;2、夫妻雙方各自所持的離婚證(各一本);3、夫妻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4、夫妻雙方各提交兩張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照片應當為證件照,且為同一底版;5、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該申請書由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格式版本,當事人到現場填寫即可。因此,夫妻選擇協議離婚時,必須攜帶離婚協議書,否則民政局是不會辦理離婚登記的。換句話說,沒有離婚協議書的話不能辦理協議離婚。
二、最新離婚必須分居兩年嗎
最新離婚不是必須分居兩年。
1、協議離婚,夫妻都愿意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后,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
2、訴訟離婚,只要主張離婚一方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在法院調解無效前提下,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
三、夫妻感情破裂了怎么辦
夫妻感情破裂一般而言有兩種方法,其一是夫妻對該段婚姻做出努力,盡力彌補,其二便是走向離婚。離婚有兩條途徑,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
(一)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登記離婚按照受理、初審、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5、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二)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問題。
1、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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