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首先提出離婚不會存在不利因素,離婚無論哪方先提出都是一樣的,沒有誰先提出對誰有利,無論誰提出,人民法院都會依法判決。一方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或者是證明一方有法定準予離婚事由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三、沒有性生活,是否可以離婚?
答案,可以離婚。
婚姻自由是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確定的基本原則,任意一方婚姻當事人均有權利主張離婚。離婚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之規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因此,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存在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發生性行為,法院可以據此判決準予離婚。
但是,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無法發生性行為或者無法證明一方存在生理缺陷,則無法適用該意見第1條之有關規定,而只能由法院根據其他情形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出是否準許離婚的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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