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證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有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
3、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4、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一、行政訴訟應提交哪些材料
(1)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體資格的證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應遞交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受委托人為律師的,應提供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致法院函;
(4)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經行政復議機關復議的復議決定書、被行政處理行為的過程證據材料,及證明收到上述決定書日期的證據;
(5)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
(6)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7)其他應當提供的證據。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經本院準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證據而在第二審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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