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14周歲的,對任何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以及年滿14周歲的,其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等八項罪名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并不僅限于這類罪名,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答復,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
民事責任:沒有年齡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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