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遺失或未辦理結婚證的需補辦或提供婚姻關系證明才能起訴離婚。法院應調解離婚案件,如調解無效或存在重婚、家暴等情形,應準予離婚。失蹤宣告或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一年再次提起離婚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
沒有辦理結婚證的,不能起訴離婚,因為根本不存在婚姻關系;結婚證遺失的,需要補辦或者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才能起訴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拓展延伸
離婚程序中離婚證的重要性及相關要求
離婚程序中,離婚證具有重要性。離婚證是法律上確認婚姻終止的證明文件。在起訴離婚時,離婚證是必要的法律依據。離婚證可以證明婚姻關系的存在和終止,為法院提供確鑿的證據,確保離婚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未持有離婚證的當事人無法直接起訴離婚。因此,如果沒有離婚證,需要先辦理離婚證手續,包括提交離婚申請、進行調解、辦理離婚登記等。只有在擁有合法的離婚證后,才可以正式起訴離婚。因此,在離婚程序中,持有離婚證并符合相關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結語
離婚程序中,離婚證具有重要性。離婚證是法律上確認婚姻終止的證明文件。在起訴離婚時,離婚證是必要的法律依據,證明婚姻關系的存在和終止。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未持有離婚證的當事人無法直接起訴離婚。因此,辦理離婚證手續是必要的,包括提交離婚申請、進行調解、辦理離婚登記等。只有在擁有合法的離婚證后,才能正式起訴離婚。持有離婚證并符合相關要求是離婚程序中的重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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