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犯罪行為的主體是公司,但公司是由股東所組成,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和受益人,因此在公司犯罪行為中,股東是否會承擔刑事責任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股東不是公司犯罪的直接主體,不具備刑事責任。但如果股東在公司犯罪中具有實施、參與、指使、縱容等行為,依照《刑法》的規定,股東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二)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偽劣藥品,導致嚴重后果的;(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導致嚴重后果的?!?p>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法律規定由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是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p>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法律規定由個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是指犯罪人?!?p>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犯罪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不負刑事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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