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雙方具有合意達成的協議,以意思自治為原則,因此,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沒有追究責任,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但是反之就需要支付違約金。
(一)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第4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由此看來,我國法律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的原則是“沒約定,就法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則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沒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則出賣人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要求買受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合同明確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從什么時間開始計算逾期付款利息計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時間起點相對比較容易確定,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應當自債務人違約之日起計算;在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經權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寬展期屆滿之次日起債務人須支付利息。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四)計算利息的終點時間在欠款通過當事人協商解決的情況下,毫無疑問利息應當計算至債務人付款之日。但進入司法程序后,計算利息的時間終點卻非常復雜,司法實踐中各地差別很大。在訴訟請求未計算出具體金額的情況下,通常做法,計算利息的時間終點為判決書指定履行期滿之日,即主張逾期付款利息的期間應自付款逾期之日起至貨款付清之日止,參照銀行劃款扣貸時的通行做法,按照利隨本清的原則加以兌現。雖然法律授予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權利,但基于我國違約金以賠償性為主。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當合同當事人認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可以請求法院依法核減;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違約金是否過高進行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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