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客退票必須在購票地車站或票面發站辦理zhi。
(2)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后2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3)旅客開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退還帶有“行”字戳跡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站臺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定額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定。
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
一、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1)旅客的主要義務
包括:持票乘運的義務;按時乘運的義務;限量攜帶行李的義務;遵守安全規則的義務。
(2)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包括:按約定的時間將旅客運達目的地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運輸路線的義務;保障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義務;提供必要生活服務的義務。
二、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1)托運人的主要權利
包括:要求承運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前,托運人可以請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貨地點或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由此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2)托運人的主要義務
包括:如實申報貨運基本情況的義務;辦理有關手續的義務;包裝貨物的義務;支付運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義務。
(3)承運人的主要權利
包括:收取運費及符合規定的其他費用;對逾期提貨的,承運人有權收取逾期提貨的保管費,對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不適合提存貨物的,可以拍賣貨物提存價款;對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承運人可以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
(4)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包括:按合同約定調配適當的運輸工具和設備,接收承運的貨物,按期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從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收貨人之前,負有安全運輸和妥善保管的義務;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應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
(5)收貨人的權利與義務
收貨人的主要權利是:承運人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持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在發現貨物短少或滅失時,有請求承運人賠償的權利。收貨人的主要義務是:檢驗貨物的義務;及時提貨的義務;支付托運人少交或未交的運費或其他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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