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是,如果學生已經落實好工作的額,可以轉移至單位所在地,沒有落實工作的,可以轉移至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團組織。
法律依據:《關于加強新形勢下發展團員和團員管理 工作的意見》11.改進對流動團員的管理。按照明確責任主體、分類管理服務、多方協同配合的要求,認真做好流動團員管理和團組織關系轉接工作。團員外出地點或工作單位相對固定,外出時間6個月以上的,一般應當將其團的組織關系轉入外出地或工作單位相應的團組織。
對農村流動團員,流入地團組織要及時將流動團員納入本地團員管理范圍,給予必要的工作支持;流出地團組織要掌握了解外出流動團員情況,主動與流入地團組織溝通,并積極創造條件,在流出團員相對集中地建立團組織。
對各級各類學校畢業生中的流動團員,已經落實工作單位的,應將團員組織關系及時轉移到所在單位團組織;工作單位未建立團組織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將團員組織關系轉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街道、鄉鎮團組織,也可隨同檔案轉移到縣以上政府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團組織;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團員組織關系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團組織,也可隨同檔案轉移到縣以上政府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團組織。對于暫時確無法轉移團員組織關系的,團員原隸屬團委應保留其組織關系,直至其辦理轉出手續。
對流動人才中的團員,所在單位已經建立團組織的,應將團員組織關系轉移到單位團組織。所在單位未建立團組織的,團員組織關系應隨同檔案一并轉入縣以上政府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團組織;具備條件的可成立流動人才團員團組織,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確保他們能夠按時交納團費、定期參加組織生活、充分發揮作用。
對勞務派遣工中的流動團員,一般以用工單位團組織管理為主,勞務派遣單位團組織和戶籍所在地團組織密切配合、主動聯系,將他們納入團組織有效管理之中。
對出國(境)人員中的團員,要加強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出國(境)人員團員與團組織聯系制度和組織關系管理制度。
辦理團員組織關系轉接時,應由基層團委開具轉接介紹信,并向縣級團委進行年度備案。不能僅憑團員證轉接團員組織關系。對偽造團員身份證明的,要嚴肅處理。對在轉移和接收團員組織關系過程中推諉扯皮、無故拒轉拒接的團組織和團員,上級團組織要批評教育,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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